【行政院】勞基法修法之特休假權益
這次國人所關心的勞基法修正案,有關優化特休假規定部份,我們希望在勞工工作的前六年,就能享有比公教人員更多特休假,達成最終結果特休假均為30天,而勞工特休則著重在工作前期。這樣的修法緣由是因為,根據統計國內勞工為同一雇主工作平均年資為5.9年,中小企業平均營業壽命為13年,這套特休假版本是為了照顧資淺勞工,不讓資淺員工因換工作而休不到特休假,是看得到又吃得到的特休假版本。
我國企業型態以中小企業居多,平均存續期間短。再者,勞工於私人事業單位平均工作年資亦因流動性高,平均現職工作年資未滿5年者,約佔50%。有鑑於此,總統特別指示執政團隊,針對新進未久及年資較淺勞工之特別休假,強化保障。
在執政團隊提出的規劃版本中,首先,將取得特別休假的法定門檻下修,由一年以上方可請休特別休假,修正為到職滿6個月以上即有權請休3日之特別休假。
其次,針對勞工平均年資普遍未滿5年的現狀,特別提高此類勞工的特別休假:年資2年以上、3年未滿者,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;3年以上5年未滿者,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;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,至於10年以上者,亦將隨年資之增加,每年再增加1日,最高加至30日為止。
此外,為了消除外界對於特別休假「看的到、吃不到」之疑慮,也特別作了以下之規範:
1、 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可以與他方協商調整。
2、 符合年資規定後,雇主必須明確告訴勞工有幾天特別休假。
3、 凡是「年度終結」或「契約終止」,只要仍有特別休假日數沒休完,雇主就必須結算未休假日數之工資給勞工。
從資料中顯示,私部門中,平均現職工作年資未滿5年的大多數(50%)的勞工,相當於391萬人,其他年資的勞工,也適度予以增加,全體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能受惠。